

解放战争时期,菏泽作为冀鲁豫解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土地改革运动是中共领导下的全国性土地改革的重要一环,核心目标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通过落实各项土地政策动员农民、凝聚革命力量,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和物质保障。
一、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地区土地改革的背景
1、抗战胜利后菏泽地区的政治形势
抗战胜利后,菏泽地区政治形势非常严峻。当时,有2万多伪军盘踞在陇海铁路沿线及东明、考城等县城内,3万多顽杂军盘踞在湖西地区边沿,另有1万多国民党地方顽杂武装长期在鲁西南区域活动。这些反动武装频繁偷袭、“蚕食”菏泽地区;并派遣特务组织秘密武装、建立隐蔽政权、制造爆炸与暗杀事件、策动会道门暴乱,捕杀党员干部与群众积极分子,作恶多端。
同时,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党、政、军头目坚持与人民为敌的反动立场,与伪军、土匪合流。1945年9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将盘踞在郓城、巨野、嘉祥、济宁、汶上、菏泽等地的伪军,改编成2个师7个保安旅、2个特务团、4个保安大队,共2万余人,且对伪军、政、匪头目分别委以重任。这些伪职人员被赋予兵权后,进一步残害当地民众,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激起各阶层群众的强烈愤怒。加之部分新解放区潜伏着敌伪人员、特务、土匪、汉奸恶霸地主,社会秩序动荡不安。长期遭受战争破坏和各类自然灾害,给菏泽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难。
2、抗战胜利后菏泽地区的土地关系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多次作出推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并将其作为发动群众开展民主民生运动的中心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减租减息、增资增佃、反贪污、查黑地和改造乡村政权为主的群众运动。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封建剥削制度,但发动群众不够充分,民主、民生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耕地占有量仍以封建地主阶级为主。1942年,据郓城县祝桥村统计,该村占总人口7.3%的6户地主、共85人,占有土地8150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74.59%,人均耕地95.88亩;占总人口6.5%的8户富农、共75人,占有土地1300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11.9%,人均耕地17亩;而占总人口86.15%的中农、贫雇农,仅占有全村耕地总面积13.51%的土地,人均耕地仅1.48亩。
1945年,据鄄城县统计,全县占总人口3%的地主,占有耕地面积达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9.9%,人均耕地22.98亩;占总人口5.5%的富农,占有耕地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7.7%,人均耕地11.02亩;占总人口0.9%的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6%,人均耕地6.21亩;占总人口34.6%的中农,占有耕地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37.4%,人均耕地3.72亩;占总人口56%的贫农,占有耕地面积仅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2.9%,人均耕地1.41亩;此外,公田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5%。
上述统计表明,抗战胜利初期,菏泽地区的土地关系呈现出典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特征。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中,广大农民则处于无地或少地的境地。地主阶级凭借大量土地,通过出租耕地、雇佣长工短工、实行“锄二八”分成等方式,剥削广大贫苦农民,榨取高额地租,过着不劳而食的寄生生活。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成为广大农民最迫切、最根本的诉求。
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地区土地改革历经的三个阶段
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地区的土地改革历经初始、发展、收尾三个阶段,逐步摧毁封建土地制度,调动农民革命与生产积极性,为巩固解放区、支援解放战争奠定坚实基础。
(一)初始阶段
1945年11月7日,中共中央作出《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的指示,明确在解放区继续推行减租减息政策,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1946年3—4月,晋冀鲁豫中央局、冀鲁豫区党委相继细化部署,明确新解放区以反奸清算为起点,逐步过渡到减租减息,为菏泽地区土改初始工作划定方向。
1946年始,菏泽地区组织工作队深入农村,推进反奸清算、敌伪土地没收分配及减租减息运动。在边沿地带以武装自卫反击国民党军队“蚕食”,保障运动推进;新解放区重点开展反奸清算,严惩汉奸恶霸;老解放区持续推进减租减息复查,并支援新区工作。
反奸清算的斗争对象主要是抗战期间投靠日军、欺压百姓的汉奸、恶霸地主。菏泽地区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调研阶级状况、摸清群众诉求,发动雇农、佃农、贫农建立农会,通过从小到大的会议开展清算,形成群众运动。清算中,组织群众大会公开控诉汉奸恶霸罪行,没收其粮食、房屋、财物并分配给贫困农民;各县多次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处决汉奸,激发群众阶级仇恨,扩大了参与范围。
截至1946年上半年,菏泽地区反奸清算运动取得显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鲁西南地区逮捕汉奸恶霸1000余人,处决约100人;收回被霸占土地2.3万多亩。湖西地区收回被霸占土地2.2万亩。这些土地分配给少地无地的农民。同时,减租减息、倒租倒息和雇工增资运动也在深入进行。实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雇工工资普遍翻倍;苛重租息一律废除,按新规定重新计算,多数新区完成了任务的70%以上。
这一阶段有效打击了伪军、恶霸地主的残余势力,使得雇佃贫农获得实际经济利益,成为向土改过渡的关键环节,但尚未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根本。由于运动规模大、时间紧及国民党破坏等因素,出现过错杀个别人员、界限划分不准确等问题,部分伪军、地主投奔国民党,但这些问题与巩固解放区、凝聚革命力量的功绩相比极为次要。菏泽地区也借此积累了农村工作经验,农会组织得到发展,农民的阶级觉悟显著提高,为后续土改奠定了群众基础。
(二)发展阶段
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提升了农民阶级觉悟,初步解决了部分土地问题,但菏泽地区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改为“耕者有其田”,明确团结中农、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原则。6月,晋冀鲁豫中央局部署土改任务。
1946年6月下旬,菏泽地区各县区启动土改,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试点,分步推进:由干部划片包干、试点先行;搭建以贫雇农为骨干的群众组织,宣传政策并召开控诉大会;随后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土地,按 “填平补齐” 原则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与烈军属,同时预留5%土地作为机动数,应对土改后出现的新问题。
1946年9月,受蒋军进犯影响,菏泽地区形势恶化:反动势力反攻倒算,鄄城、郓城、巨野等县战火不断,土改工作暂缓进行。12月,冀鲁豫区党委提出“一手拿枪,一手分田”,要求把备战参战和土地改革结合,在武装保护下推进群众运动。
菏泽地区根据上级指示,以“先行试点、由点到面”推进:收复的游击根据地以反倒算、反复仇为切入点,恢复基层组织、打击反动地主,同步开展土改;敌我“拉锯”的游击区,依靠县区武装联防、培训骨干、召开群众大会与地主训话会、区别对待地主等,在武装保护下推进土改,分配果实后烧毁契约,强令地主与农民签立条约;对敌占区接壤的边沿地区,在地县武装和武工队领导下建立民兵联防,优先分配地主粮食、浮财。边沿地区土地分配难以巩固,但有效宣传了党的土地政策,提高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同时,发起翻身竞赛立功运动,明确目标、奖励标准和三大工作纪律。
受战争“拉锯”影响,菏泽地区土改进度不一。1946年冬,运西地区未收战争影响的区域完成土改;1947年6月底,鲁西南地区的定陶、菏泽、曹县等5县一半以上村庄完成土改;1947年底,除敌占区外,湖西地区及边沿区半数以上农村完成土改。
这一阶段的土改,是在游击环境中开展,巩固了党在农民群众中的领导地位,深化了党群联系,激发了农民革命热情,掀起参军支前热潮。1947年6—7月,鲁西南地区就有3400多名青壮年入伍,有力支援了解放战争。尽管受战争环境影响,此次土改存在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土改不彻底,“左”倾现象等问题。但此类问题主要由反动势力的反攻倒算引发,相较于土改的深远影响和对解放战争的现实意义而言,则是次要的,领导机关在发现问题后也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三)收尾阶段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废除地主土地所有权,实行耕者有其田;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等财产,征收富农的多余部分;土地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相关委员会为土改合法执行机关。
1948年3月,因黄河南岸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战时状态。冀鲁豫区党委指出,该区域需逐步推进平分土地。此时,菏泽地区所辖的鲁西南、湖西一带“清剿”行动频繁,土改和土改复查工作暂缓进行;运西地区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和土改复查的指示,对未完成或土改不彻底的乡村开展土改和土改复查工作。
1、运西地区
1947年年底,运西地区启动土改和复查工作,重点完成三项任务:一是依据中央文件重新划分农村阶级,通过“个人申报、民主评议、三榜定案”,明确富裕中农与富农、富农与地主的界限,确保定性准确;二是补偿中农利益,对前期误划富裕中农并没收财产的,予以退还或适当赔偿;三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对没收的工商业资产按政策退还或赔偿,同时调整土地、房屋等分配不当问题。
1948年10月,据不完全统计,运西地区郓城、鄄城、郓北、郓巨等6县中,耕地总面积468.94万亩,总人口158.48万,土改任务已基本落实到位。截至年底,运西地区的土改及复查工作基本完成。
2、湖西地区
1948年,湖西地区部署土改工作:在老区、半老区开展土改复查,在新区开展土改试点。老区、半老区复查以纠偏补漏为主,纠正错斗中农、基层干部多占果实等问题,退还错分财产、为贫农“填平补齐”。同时,处置基层组织不纯问题,对相关干部开展思想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处理。
新区土改遵循“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计划有步骤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方针,抽调干部协助推进试点,坚持慎重稳妥、区别对待原则,严格区分封建地主与旧式富农、地主大中小及恶霸与非恶霸、地富倒算首要与胁从分子。
在划定阶级成分时,充分发动群众、宣讲政策,选举以贫农为主体、有中农代表参加的农民代表会,查清剥削量并张榜公布,以三榜定案确定成分。没收、征收土地财产时,保障一般地富基本生活,恶霸地主留存标准略低,思想进步者适当照顾;同时,保护工商业者,杜绝乱挖浮财的错误倾向。
湖西地区的新区土改采取分批推进,直至建国后,又用一年多时间,才全面完成新区的土改任务。
3、鲁西南地区
1948年10月,鲁西南地区全境解放。12月,华北局明确黄河南地区土改原则: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不宜操之过急,新解放区以恢复生产为主,暂不开展土改。鲁西南地区直至1949年2月才启动土改收尾工作。
鲁西南地区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明确各类人员的划分标准,合理确定土地财产分配额度,严禁乱挖浮财、侵犯人权等行为。对老区半老区开展复查,肃清漏网地富、纠正“左”倾错误、补偿错斗中农,整治基层干部不纯问题;新区以恢复生产、安定秩序为首要任务,健全村级组织后逐步推进土改。
截至1949年年底,鲁西南地区老区、半老区土改全部结束,新区土改自1949年秋季启动,至1952年夏季全面完成。
这一阶段,在老区、半老区完成土改复查、新区结束土改工作后,各县区统一开展土地房产所有证颁发工作,宣布旧契约作废,由人民政府核发新证。丈地发证严格执行“统一尺码、统一丈量、统一标准市亩、统一证书样式”,工作人员逐块核对丈量,证书加盖县政府及县长印章,从法律层面确认农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
土地房产所有证的颁发是土地改革的收官环节,化解了土地宅基纠纷,彻底消灭了延续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让劳动人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使剥削阶级逐步转化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为农村经济发展和解放战争胜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地区土地改革的影响
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地区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一手拿枪,一手分田” 等土地改革运动,打击了封建剥削与地主恶霸势力,改变了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和农村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是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改变了农村旧有的生产关系。土地改革后,菏泽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占总人口85%以上的贫农、雇农与中农获得了大量土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与发展。1949年,菏泽地区的粮食产量较土地改革前大幅提升,棉花、花生等经济作物产量大幅提升,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是调动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为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群众基础和物质支援。土地改革使农民获得了切实利益,使其更加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将自身命运与解放战争紧密相连。解放战争期间,菏泽地区近10万余名青年参军,大批民工队伍支援淮海战役、渡江战役等重大战役。同时,农民积极缴纳公粮,捐献物资,为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1948—1949年,全区累计筹集粮食超8933万斤,担架1.3万余副,牲畜8.09万多头,有力支援了前线作战。
三是改变了农村社会结构,巩固了党的基层政权。土地改革后,地主阶级被推翻,农民成为农村社会的主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农会组织得到了发展与壮大,成为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随后,通过建立乡、村两级人民政府,农民积极分子担任基层干部,巩固了党对农村的领导。同时,土地改革还推动了农村社会风俗的变革,破除封建迷信,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的社会风尚,促进了农村社会的进步。
当然,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工作中的不足,菏泽地区的土地改革也存在一些偏差与问题,如部分地区的“左”倾错误、平均主义倾向等。但总体而言,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地区的土地改革是成功的,其历史功绩是主要的。
回顾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地区土地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始终以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改变农村生产关系,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实现了革命与生产的双重目标。在当代,我们应借鉴土地改革的历史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作 者:丁 萧 职 务:院党史资料与年鉴工作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