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博大精深,其中饱含着丰富法治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期,深入学习邓小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邓小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开拓者
邓小平是新时期也是历史上党的领导人中最先提出“法治”的领导人。1986年9月3日,在会见日本友人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中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79年6月在会见日本友人时说:“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在1980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强调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会后也绝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在邓小平理论中,有关社会主义法制方面的内容占有很大比重,涉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并且有着严密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结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体系。邓小平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不仅为中国法治社会建构、勾画了清晰的框架、轮廓,而且指明了我国法治社会的未来走向。当前,“依法治国”理念已深入人心,这其中,邓小平及其法治思想起了非常关键的推动作用。
二、把民主和法制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邓小平在论述其法制思想时,都是同民主结合在一起来阐述的,因而人们习惯于把邓小平法制思想概括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这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中包含着法治内涵的一个重要表现。对邓小平法制思想这一内涵,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他讲民主,是有法制的民主,不是无法无天的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讲法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制。在邓小平看来,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
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根据邓小平思想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没有无民主的法制,也没有无法制的民主,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相互促进。
在邓小平法治思想体系中,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概括地讲,就是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民主法制化意味着:第一,民主要通过法制体现和保障。早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鉴于历史的教训,邓小平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第二,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民主化意味着:第一,法律和制度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例如,人民当家作主,公民权利义务一致,废除特权等。只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制。民主作为法制的政治基础也表现为,民主决定着法制的本质,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法治的根本因素主要不在于法律多少,甚至也不在于法律实现的状况,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决定着法律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则直接影响或决定着它的效能。只有人民认同为“合法”的东西,人民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实现。只有认真对待公民权益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对它的信赖、尊重、支持和遵守。
第二,法律的运行过程也要具有民主精神,严格遵循民主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实行法制的起码要求。但由于受到“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一直受到无理批判。只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这一原则才重新得到确认。邓小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作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方针,依靠宪法法律治国理政
依法行政是邓小平留给我们党和人民最珍贵的政治遗产之一。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在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代表着善治。首先,法治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保证党的事业“不折腾”。第二,随着革命时代的过去,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主要依靠革命家的个人权威和魅力治理国家的可能性已成为历史,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历史条件下,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在多样化中凝聚共识和力量,保证中国社会可持续的发展与稳定。第三,法治是公开透明的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因而能够使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规划和生产、生活有合理预期和安全感,可以确保国家治理的公信力。第四,宪法和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最后防线保证实施的,因而能够有效地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意识形态秩序、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康。
邓小平曾高瞻远瞩地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013年,在邓小平这一战略思想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阐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意义。法治与国家治理具有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在现代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机制,形成科学完备、法治为基的国家治理体系,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管用,并不断提高运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国家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由一整套制度构成,包括以中国共产党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从治理主体角度,包括有关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人民及其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组织等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的制度;从治理客体角度,包括经济治理制度、政治治理制度、文化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治理制度等;从治理事务角度,包括有关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治理制度;从治理权能角度,包括有关各治理主体的资格和权力(职权)或权利的制度,以及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种权力、权利的制度;从治理程序角度,包括有关行使治国理政权力和参与治国理政的各种程序制度;从治理评价角度,包括有关国家治理方式、过程和效能的评价制度。国家治理的各项制度总体上最终都要汇总于、表现为法律制度体系,即法制化的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制度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把国家治理制度的“分子结构”精细化为“原子结构”,从而增强其执行力和运行力。通过宪法进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得以法制化定型化精细化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强制性、长效性、可诉性等特点,既便于民众遵守,也便于国家机关执行。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统领这个制度系统并使之协调运转的是宪法。所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备加重视宪法的作用。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高表现形式和制度载体,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正是通过宪法,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政治效力和社会效力,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邓小平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今天,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坚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注重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不能削足适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和法治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谈话,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命题、论断和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理论的指引下,中国迈出了更加坚定的法治步伐,中国正在法治的道路上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作者:定陶区委党史研究中心 刘岩